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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應報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調整之。
職務歸系後,如僅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後,如已無設置之必要,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職務歸系註銷表。
異動表、職務歸系註銷表格式如附件。(編者按:附件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