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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