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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除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外,其餘各等別類科以普通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七十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
二、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