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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之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
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二十五、二十五。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