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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衛生福利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