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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
限。其未依限提出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
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