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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外語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分鐘至三十分鐘。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三十分鐘至九十分鐘。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一小時至三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外語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外語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討論主題,並將討論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