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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