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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