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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肢體或功能障礙,致以手寫方式應試有重大困難,且無法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應試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口述應試,申論式試題由專人以電腦同步繕打或代為書寫,測驗式試題由專人代為劃記試卷,並以經應考人確認之繕打、書寫及劃記之內容為其試卷。但非以語言、文字表述作答之應試科目,不得申請本款措施。
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