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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二 體能測驗自願放棄切結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