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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一考試科目全部應考人均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按誤發之試題評分;如依誤發之試題無法作答或無法採認時,全部應考人應另行擇期舉行該科目之考試,或由典試委員長報經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