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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對於邀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已進入臺灣地區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或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受託代申請或接待之責任,以涉及觀光旅遊事項為限,並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