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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
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