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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