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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科會就第五條所定資格審核通過後,將申請文件轉送境管局核准發給旅
行證,送由駐外使領館 (機構) 或在臺延聘單位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