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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