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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視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填報節目表時,應同時登載本國自製節目及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