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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運計畫之組織架構事項,申請人應依身分別,載明基本資料、組織與人力配置及相關表格。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二、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冊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名冊。
三、預估各部門員工編制表。
四、員工清冊。
五、工程主管履歷表。
六、股權結構切結書。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
八、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
九、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