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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