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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五、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