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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團體
、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所提劾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
評估書) 初稿,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與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與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其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銀影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