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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