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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初評合格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作業後,依複評成績,取不分組成績最佳之
前三名,列為特優;特優者以外,各組取三名列為優等。但同組報名數不
足六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