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
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