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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動車輛販賣業者應依左列規定推動廢機動車輛回收工作:
一、宣導廢機動車輛拖吊、回收清除、處理之規定事項。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書配合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