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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繳費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責任保險單,其賠償責任限額高於依同條第三項公告之限額者,於其差額範圍內得申請減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
前項減免,不得逾應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費額減免申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減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義務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二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