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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貯留水量或稀釋用
水量、回收使用水量、稀釋後排放水量或委託處理水量及其總水量平
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
規模。
四、貯留設施容量、材質及廠區內之貯放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五、貯留或稀釋之原廢 (污) 水及稀釋後放流水之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
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六、貯留廢 (污) 水洩漏之監測、檢驗及記錄方式。
七、貯留或稀釋之後續處理方法或用途。
八、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