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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應依審查通過之自主減量計畫及核定事項執行,其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事業於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一、因增加減量成效而變更目標年指定目標及適用之優惠費率級別。
二、因設備之更換或產能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
三、新增或變更減量措施。
四、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因日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變更,致計算結果有差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