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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
二、事故類型。
三、事故影響區域範圍。
四、民眾應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條發布警告外,並應執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令公私場所立即控制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
三、研判突發事故影響程度。
四、監測及採集事故環境之空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