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代理人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之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
前項申請,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為之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