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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許可。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核發轉讓許可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二溴化甲烷轉讓申請表.PDF
附件二溴化甲烷轉讓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