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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三項之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削減方法及達成各項應變防制措施所需時間。
三、預計削減之排放量、削減之百分比及相關計算基準。
四、監測及通報方式。
五、應變計畫演習、演練或訓練事項。
應變計畫內容有異動者,該指定公私場所應先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