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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