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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