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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僱用同一位災區失業者,自僱用日起,以每滿三十日為一期,於每期
屆滿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災區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災區失業者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
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