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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職場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勞工關係、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心理輔導、復健、醫護、
特殊教育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非前款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
滿八十小時。
三、高中 (職) 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
百二十小時。
四、國中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