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訂基礎訓練之課程如下:
一、一般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勞工法規、專業倫理
及工作守則等。
二、專業課程:包括身心障礙專業課程、社會工作專業課程、諮商輔導專
業課程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業課程、會談技巧、同理心訓
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