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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議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