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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地址、電話及到職、離職日期等事項。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含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求職登記及求才登記表應記載求職人或雇主名稱、地址、電話、登記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
五、求職、求才狀況表。
六、與雇主、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仲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報到紀錄表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