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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於前條所定應履行義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本部應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廢止處分,應由本部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准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服補充兵役。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