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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關於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之,合格者再進行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
應敘明理由併原件退還申請評鑑單位。
二、實地評鑑:經初審通過後,聘請命題委員或監評委員二人至三人前往
實地評鑑,評鑑結束填列評鑑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