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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
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