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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