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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