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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前項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人員。
十一、附則。
第二項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