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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
四、設置接地用端子。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