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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二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課長二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
任;股長九人至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至九
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課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四人
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