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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
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