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